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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應作成調解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事項。
二、調解之申請日期。
三、舉行調解之日期及起迄時間;有數次者應分別記載。
前項紀錄,應附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雙方當事人之主張。
二、調解方案之內容。
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四、雙方當事人出席之情形。
五、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簽名。
六、其他相關補充資料或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