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