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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精神復健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四、發生事故者,應於發現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精神復健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第一項第四款通報紀錄,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