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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下列重大期後事項,應予附註揭露:
一、淨資產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報廢、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擔保或變更用途。
四、營運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六、重大災害損失。
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九、重要組織之調整與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