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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成立宗旨、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會計估計與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與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會計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與或有負債。
九、獎勵或捐贈之對象、金額與當年獎勵或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公告之一定金額,及報經許可之文號。未遵循捐贈人對捐贈資產所為之限定,及可能產生之影響。
十、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一、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報廢、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擔保或變更用途。
十二、投資相關資訊。
十三、淨資產之重大事項。
十四、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五、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支付前述項目以外之酬勞予董事、監察人,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董事長若屬專職支薪者,應揭露其薪資。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與其金額。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重要組織之調整與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二、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衛生法人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