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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前條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
(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向金融機構、員工、關係人、其他個人或機構借入之款項,應分別揭露。
二、應付票據:指衛生法人應付之各種票據。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三、應付帳款:指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應付捐贈款:指因對他人為捐贈承諾而發生之應付款項。有條件捐贈承諾則應俟條件滿足後,方認列為負債。若衛生法人保留撤銷承諾之權利,該捐贈承諾不應認列為負債。
五、其他應付款:指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捐贈款之應付款項,如應付薪資、應付稅捐等。
六、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七、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其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有特別約定事項者,應予揭露。
八、遞延收入-流動:指因下列事件所發生之預收款項:
(一)捐贈人得撤銷或要求返還移轉予衛生法人之資產。
(二)條件達成或免除前之附條件捐贈承諾。
(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所認列之流動遞延收入。
九、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捐贈款及其他應付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折現金額影響不大者,得以交易金額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