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自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由衛生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