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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社福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形式及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社福法人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包括在內:
一、社福法人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受社福法人捐贈之金額達其登記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三、對社福法人設立時之原始捐助金額達該社福法人之創設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捐助人、捐助人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
四、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位之人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負責人。
五、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位之人及附屬作業組織之負責人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六、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位之人及附屬作業組織之負責人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之該法人。
七、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位之人及附屬作業組織之負責人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之該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