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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目附註或附表,包括功能別費用表(附表五)。
前項功能別費用表,應按功能別及性質別,將各項支出歸類如下:
一、功能別:
(一)業務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
二、性質別:
(一)用人費用。
(二)服務費用。
(三)材料及用品消耗。
(四)租金費用。
(五)折舊及攤銷。
(六)捐贈費用。
(七)訓練費用。
(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