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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具備下列條件之牙醫專科醫學會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一、具有初審甄審能力,且其運作能顯示該專科屬性。
二、具有召開國際性學術會議能力。
三、其成員及醫學會之運作符合相關法令或規章。
四、依各牙醫專科之特性,確保訓練品質一致,提出改善城鄉差距之相關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