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加審查:
一、參與死亡判定、施行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之醫師。
二、與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四、其他經醫倫會決議應予迴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