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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原核定函影本。
二、醫院最近六年施行該器官類目之手術案例數。
三、更新之第二條第一項計畫書。
醫院依核定之器官類目,效期內施行心臟移植手術未達一例、肝臟移植手術(活體及屍體)未達四例、腎臟移植手術未達六例或眼角膜移植手術未達十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同意其展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