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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所設立之醫院、診所;所稱眼鏡行,指公司或商號登記為眼鏡批發業、眼鏡零售業或驗光配鏡服務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