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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機構內之風險事件管控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風險事件內容。
二、風險事件處理。
三、風險事件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