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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
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