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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招生或招募人員時,不得排除或限制油症患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以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油症患者於受僱期間,雇主對其薪資待遇、職務分配及晉用等事項,不得予以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