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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護理之家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登記,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
一、護理之家平面簡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二、主管機關許可設置或擴充文件。
三、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證明文件。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設施、設備之項目。
七、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與醫院所訂定之契約。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