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利益,其回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可預期產生之權利金收入,設置者與運用者應事先以契約約定其回饋金額比率。
二、可能產生之商業運用利益難以預估者,應於申請運用時依其運用性質與數量,由設置者收取定額費用。
前項運用者為設置者時,其回饋比率或收取之定額費用應由其倫理委員會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