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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護理人員證書。
二、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