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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醫療機構得辦理居家治療:
一、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且設有精神科門診、病床或已提供日間留院服務之醫院。
二、精神科專科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