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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漢生病病患,係指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痲瘋(癩)病病人及康復者。
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