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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許可施予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時,指定機構或團體得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執行,並應通知其保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