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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指定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時,應告知嚴重病人治療之方式與目的。但告知顯有礙治療之執行,致難以達到強制社區治療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不告知嚴重病人方式為之者,指定機構或團體應於相關文件載明事實理由,並應告知保護人,取得其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