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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指定機構或團體名單,於完成指定或展延後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當地警察及消防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