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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七條第一項機關、機構或團體應於辦理三十日前,檢具課程名稱、時數、內容、講師學經歷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認定。
二、繼續教育辦理完成後七日內,應將學員名冊、成效評估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學會備查,並將完訓人員名冊及認可證明文件,送受訓人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發給時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