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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語言治療所容留未具語言治療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