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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且未有護理人員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
申請護理人員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