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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經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許可,並於三年內不受理其再申請案:
一、檢具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三、違反本辦法或醫事相關法令規定。
四、從事與申請目的不符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