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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入或輸出國別。
二、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類別及其用途。
三、輸入或輸出之期間。
四、輸入或輸出之數量、容量、批次。
五、輸入或輸出之運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