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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院附設之奠祭設施對遺體之移出,應由死者家屬或親友 (申請人) 檢具
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死者之死亡證明書,並簽名後,始得放行。
遺體大殮移靈前,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死者,並由死者家屬或親友 (申請
人) 確認簽名後,始可移靈入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