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選任董事時,除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遴選外,得指定該醫療財團法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推薦候選人。
前項候選人之推薦,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並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