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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 7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專師訓練,應於訓練醫院為之。但麻醉科
專師訓練,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於醫院代之,並
應於該日期前完成訓練。訓練醫院之認定基準及應遵行事項,規定如附表
三。
臨床訓練,得與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合作,其合作訓練時數不得超
過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二;學科訓練,得以專師學位學程為之。
訓練醫院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圖表附件:
附表三:訓練醫院認定基準及應遵行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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