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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 16 條
專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
一、專科護理有關之專業課程。
二、專科護理有關之品質課程。
三、醫事倫理。
四、醫事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應包含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之
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十二點以上,逾二十四點部分,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