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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科醫師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選辦法,規定取得之
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或醫療品質之積分(點),合於本辦法規定者,
得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