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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止許可,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署備查。
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