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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促進醫療資源區域均衡分佈與發展,法人醫療機構投資於醫療資源缺乏
或發展遲緩之地區,興建設立醫療機構一定投資額或增雇一定人數醫事人
員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法人醫療機構應繳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為達前項立法政策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於配合於醫療資源缺乏或發展遲緩
之地區,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農地釋出,予法人醫療機構以優先使用釋出
農地之優惠。
前二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