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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及消防等有關機關對發生於其鄰近地區之大量傷病患,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