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物理治療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物理治療生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二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