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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醫療機構接受捐贈人之捐贈,應於七天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陳報捐贈人
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以供查核。
醫療機構對捐贈人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於未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復前,
不得使用。
第一項之查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團體或醫療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