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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
前項辦法未規定之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但細分科之登記設置,應經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
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開業執照不予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