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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一百零九學年度起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學藥學系,畢業後取得藥師資格者,應於畢業前或畢業後修滿中藥課程及中藥實習期滿,並獲有證明文件,始得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
前項中藥課程,其學分規定如下:
一、中醫藥概論二學分,或中醫概論及中藥概論各一學分:
(一)中醫概論:包括中醫醫學理論、證型。
(二)中藥概論: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
二、現代本草學(本草學及藥用植物學)三學分:包括藥用植物與載於固有典籍、中華藥典或臺灣中藥典之中藥材,其沿革、構造及鑑別。
三、方劑學三學分:包括中醫藥方劑理論、中藥材組成、配伍與禁忌,及丹、膏、丸、散、湯、膠、露、酒中藥製劑之概覽與實驗。
四、中藥炮製學三學分: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加工調製方法之概覽及實驗。
五、生藥學四學分:包括基原、成分、生合成、藥理、藥效之概覽及實驗。
六、中藥藥物學二學分:包括中藥性味、歸經、成分、主治效能、藥理與藥性分類之概覽及藥材鑑定。
第一項中藥實習,其場所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實習場所:設有中藥調劑部門之醫院與診所、中藥製藥廠、兼營中藥業務之藥局或中藥販賣業,並不以一處為限。
二、實習時數:累計至少一百六十小時;每一實習場所至少實習八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