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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救護車之勤務以左列為限:
一、救護危急病人。
二、災害救護。
三、空襲救護。
四、運送轉診病人。
五、依實際需要兼作緊急運送、巡迴醫療、防疫措施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