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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設立衛生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人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財團法人之組織、目的事業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前項第三款所定捐助人姓名,應附捐助人簡歷名冊;所捐基金,應附金融
機構之存款憑證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所捐財產,應附財產清冊、土地
、房舍或其他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
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