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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以團體公司名義或二人以上聯名呈請獎勵時,應載明發明人、仿製人或研
究人之姓名,並應附證明有呈請權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