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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有同一之發明或仿製,核准獎勵在先者。
二、妨害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