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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四條所定國外牙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為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學士後牙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者。
(三)修業期限:四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牙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口腔基礎醫學及口腔臨床醫學(如附表三)。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零四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三百小時以上,其中臨床模擬(simulation)時數達六百五十小時以上(包含牙體形態學實驗,牙體復形學實驗,牙周病學實驗,牙髓病學實驗,固定、活動義齒學實驗,兒童牙醫學實驗,矯正學實驗,口腔外科、麻醉學實驗),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二千零十四小時以上。
二、牙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者。
(三)修業期限:六年以上。修業年限不足六年者,具當地國醫師考試應考資格。當地國無醫師考試,需具當地國執業資格。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牙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口腔基礎醫學及口腔臨床醫學(如附表三)。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三十五學分或修習時數達六千零九十六小時以上,其中臨床模擬(simulation)時數達七百四十八小時以上(包含牙體形態學實驗,牙體復形學實驗,牙周病學實驗,牙髓病學實驗,固定、活動義齒學實驗,兒童牙醫學實驗,矯正學實驗,口腔外科、麻醉學實驗),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二千零十四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