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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醫務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資料之分析。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
三、掛號及醫療費用收費業務。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有關業務。
五、醫事人員執業登錄及醫院間醫療合作業務。
六、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醫院未設醫務行政室者,前項業務由社會工作室(科)掌理之;其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由總務室掌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