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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