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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臨床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臨床病理檢查。
二、臨床病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臨床病理科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