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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執行單位應依本部或資助機關要求,定期提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運用情形及資料。
本部或資助機關得就前項資料進行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資料及實地查訪結果,得作為補助之參據。
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未於本部或資助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者,本部或資助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補助。
本部所屬機關(構)應定期或依本部要求,提報自行或資助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相關資料。